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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认真贯彻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的通知

来源:本网采编 发布时间:2019-04-23 15:30

(津政发[1997]50号) 


各区、县人民政府,各委、局,各直属单位: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(以下简称《人防法》) 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。为依法推进我市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,适应天津重要战略地位的需要及依法治市的要求,结合我市情况,现就深入贯彻落实《人防法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。

  一、进一步提高认识,切实加强对《人防法》实施工作的领导
    人民防空是我国国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有效提高城市防卫能力,维护国家安全与稳定,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措施。目前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,都十分重视人防建设,将其作为现代化城市必须具备的功能。加强我市人防建设,也是建设现代化国际港口大都市的必然要求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、各单位都要从国家长治久安和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的高度,充分认识人防工作的重要性,认真贯彻《人防法》,推进人防建设的发展。要进一步增强防患于未然的意识,从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中,看到发生局部战争和突发事件的潜在危险,牢记历史教训,克服和平麻痹思想,居安思危,把人防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。要进一步增强抓好人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。天津市地处渤海湾,是首都北京的门户和屏障,又是我国北方经济贸易中心,无论在政治、经济上,还是在军事上,战略地位都十分重要。因此,我们必须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,扎扎实实搞好人防建设,争创全国先进水平,适应天津战略地位的需要。要进一步正确处理经济建设、城市建设与人防建设的关系。人防工作不仅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,在和平时期也是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。要按照《人防法》的要求,使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、与城市建设紧密结合。要坚持市委、市政府"一切为了人民,一切依靠人民"的基本工作思路,树立人民防空人民建,人民防空为人民的思想,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,把搞好人防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,高度重视、积极关心、自觉参与和支持人防工作。各级政府要把人防工作摆到应有位置,列入议事日程,强化职能,依法履行《人防法》确定的任务和职责,逐级实行人防工作责任制,做到领导到位、工作到位,充分发挥指导、监督、组织、协调的作用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人防部门的工作,把人防工作作为各部门、各单位的整体工作内容之一,列入负责人的任期目标,加强管理,统一考核,使人防工作与其他各项工作同步发展。

  二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,创造搞好人防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
    《人防法》涵盖了城市人防建设的全部内容,体现了和平时期加强国防建设的客观要求,为新时期深入开展人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,对依法规范人防建设,指导人防工作,具有重要意义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要保证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,必须首先抓好学习和宣传工作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《人防法》,深刻领会精神实质,掌握《人防法》的基本内容,熟悉有关法律规定,增强法制观念。在学习中,要注意把重点放在明确任务和职责上,把着力点放在增强国防意识和人防意识上,把落脚点放在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上,为全面落实《人防法》奠定基础。同时,要扩大《人防法》的社会宣传,创造有利于人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《人防法》的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,纳入全民"三五"普法教育规划和国防教育体系,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。要充分发挥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宣传媒体的作用,广泛开展社会性宣传。各级文化、宣传、教育和新闻、出版等单位,要把《人防法》的普及宣传列入工作内容,积极支持配合人防部门开展宣传工作。宣传工作要逐步制度化,常抓不懈,持之以恒,为贯彻落实《人防法》,推动人防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。

  三、切实抓好贯彻实施,推动人防工作深入发展
    全面贯彻实施《人防法》,必须认真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,争取我市人防工作取得较大进展。
    (一)理顺工作关系。要以《人防法》为依据,认真落实人防部门的职责和任务,把人防建设纳入统一规划、统一计划、统一组织、统一管理的轨道,实现管理与执法相统一,进一步挖掘工作潜力,充分发挥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作的管理职能。
    (二)解决好人防建设经费问题。要按照《人防法》的要求,保障资金渠道,适应人防建设需要。对各类人防工程建设以及"三防"教育、防空专业队组训、通讯保障、宣传教育等方面费用问题,由人防部门按国家规定,会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办法。要深入研究人防投资体制的有关政策,促进人防事业发展。
    (三)落实城市防护要求。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时,要把人防建设列为重要内容,充分考虑防空抗毁要求,按规定修建人防设施。城市重点经济目标和生命线工程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,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抢险方案。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承担相关任务,负责抓好落实,做到防患于未然。
    (四)明确部门义务职责。《人防法》确定的人防建设任务,涉及到许多部门及单位,市人民政府人防办公室作为主管人防工作的部门,要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,依照《人防法》的规定,分解任务,明确职责,提出要求。计划、城建、土地、规划、财政、教育、邮电、电力、交通、工商、税收、公安等相关部门和单位,要积极承担《人防法》确定的责任,认真履行义务,共同搞好人防工作。
    (五)落实国家优惠政策。人民防空工作是一项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公益事业,根据国家对人防设施建设和发展平战结合提出的实行优惠政策规定,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,市人防部门应商有关部门,抓紧对具体优惠政策进行研究,适时提出合理、配套、操作性强的意见。
    (六)搞好人防机构建设。人防建设是《人防法》赋予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。 在政府机构改革中, 要以《人防法》为依据,保持组织机构的健全与稳定,使人防机构设置与承担的工作职能和任务相适应。
    (七)加强人防法制建设。《人防法》的颁布施行,标志着人民防空建设纳入了依法建设、依法管理的法制轨道。我市要围绕《人防法》的贯彻实施,搞好人防立法、执法、监督和依法行政工作,加快人防工作法制化进程。当前要以《人防法》为依据,紧密结合天津市的实际,着手制订我市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。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,做好立项、审查、协调和报送工作。要尽快完善我市人防法规体系,为人防建设提供法律依据,保障我市人防事业的顺利发展。


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日
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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